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16:34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内、外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7号)及《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新建工业项目

(一)用地优惠。落户突泉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的购地自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照自治区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二)固投补贴。项目开工后,按固定投资进度和亩投资强度100万元的标准,给予1%的补贴;建筑容积率达到国家标准以上,对自建厂房每平方米补贴30元(办公楼等生活设施建设不予补贴),在投产1个月后(包括试运行)给予补贴(檐高7米以上按两层计算,最高按两层补贴)。

(三)收费政策。落户突泉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盘活工业企业闲置资产

(一)收购工业园区闲置资产组建新企业并从事工业生产的项目,按照收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款县级留成部分额度,县政府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购置工业园区闲置资产组建新企业并从事工业生产的项目,县政府按照企业所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企业投资补贴,补贴总额为购买闲置资产价款的50%,补贴方式为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后开始分期给予补贴,直至补贴总额达到前款所述的总额为止。

三、出口创汇及展销补贴

政府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外贸出口,对在我县生产纳税的出口企业,按纳入我县对外出口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奖励,对首次全年出口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国展销可以针对展位展台费用每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突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是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本办法认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引资人应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

三、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引资人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不属于国家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工业、农业产业项目和物流、旅游以及经考核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3.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县;

4.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县依法纳税;

5.引进项目已全部履行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达到投资强度,按期建成投产;

6.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四、奖励标准

在项目落地开工后,给予引资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工业加工类项目(含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高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0.5亿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高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农业综合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要求的引资人可申报奖励,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的将视为一个引资团体,应自行协商委托1名代理人员以团体的名义申报奖励,并提交委托书。

2.在项目开工建设三个月内,引资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到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突泉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备案表》,同时按县招商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招商部门对项目引资人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经县招商部门审核后,由县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引资人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县政府进行审议,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引资人发放相应的奖励资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由县招商部门向其说明理由。

六、法律责任

1.引资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将涉事企业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及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突泉县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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